環保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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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鴻環保知識課堂36:機動車所有人和駕駛人的環保責任和義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
第五十三條規定: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或者地方的有關規定,由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定期對其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駛。
第五十七條規定:國家倡導環保駕駛,鼓勵燃油機動車駕駛人在不影響道路通行且需停車三分鐘以上的情況下熄滅發動機,減少大氣污染物的排放。
2.《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2修正)
第四十條規定:禁止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第四十一條規定:在用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保持污染控制裝置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或者更改污染控制裝置。
車載排放診斷系統報警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及時送檢;經檢驗不合格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換,確保車輛達到排放標準。
需要添加車用尿素等氮氧化物還原劑的在用柴油車,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規范要求添加。
3.《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2022修正)
第十一條規定:禁止排放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
第十五條規定:機動車的所有人、駕駛人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的維護保養,保持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的正常運行,避免裝置失效造成機動車排氣污染超過規定標準,不得擅自拆除、閑置或者更改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
總之,作為機動車的所有人或駕駛人應自覺養成良好的駕駛習慣,在不影響道路通行且需停車三分鐘以上的情況下熄滅發動機,減少大氣污染物的排放;自覺使用合格的成品油;自覺做好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發現車輛異常盡快維修;自覺執行定期檢驗制度,及時年審;堅決不駕駛尾氣超標排放特別是冒黑煙的機動車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