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東莞市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違法檢測典型案例
來源:
廢氣處理設備 發布時間: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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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近日根據非現場監管發現的問題線索,對某機動車檢測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經調閱檢測視頻核實,該公司于4月3日對車牌號碼為粵S55XXX的車輛進行檢驗,檢驗過程中取樣探頭插入受檢車輛中,但取樣探頭的插入深度少于400mm。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八條“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依據法定的檢測方法、檢測標準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檢測......”的規定。依據《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資質認定部門取消其檢驗資質,并向社會公告”,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1.25萬元罰款。
機動車排放污染是我市空氣污染的主要來源之一,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是機動車污染防治的第一道防線。我市生態環境部門通過非現場檢查方式,發現問題線索,精準開展現場檢查,查處違法違規行為,逐步形成“數據分析、線索研判、證據固定、執法檢查”的閉環監管模式,嚴厲打擊未依據法定的檢測方法、檢測標準進行檢測的環境違法行為,強化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規范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操作流程,確保檢驗數據真實性和報告準確性,促進行業良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