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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拆解易燃有毒廢桶,將面臨刑罰
來源:廢氣處理設備 發布時間:202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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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行為,東莞市生態環境局塘廈分局持續對槽罐車偷排行為、邊角地塊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作坊等開展摸排打擊,近日利用無人機在某社區邊角區域發現一非法拆解廢桶場所。
該拆解場設有廢鐵桶和廢膠桶回收、切割、壓板等工序以及2臺切割機、1臺壓板機等設備。經初步清點,執法人員現場發現廢鐵桶166個,藍色膠桶56個,經壓平沾有油污的鐵皮400張。清點過程中還發現,部分廢桶內存有明顯刺激性氣味的廢液,部分廢桶上粘貼有易燃或有毒等標簽,且堆放廢桶區域及拆解區域地面上發現大量異色黏糊液體且滲入土壤。執法人員現場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對受污染的土壤取樣檢測。經稱重核實,現場廢物合計17.57噸。
執法人員現場制作雙筆錄,依法立案查處,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將被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該非法拆解廢桶場所相關負責人除受到行政處罰外,還將面臨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