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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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廣東東鴻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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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東莞市生態環境局石碣分局開展大氣專項檢查行動,發現并查處一家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弄虛作假的企業。 據調查,該企業已辦理環保審批、自主驗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等手續,主要從事塑膠手機殼、噴粉五金配件生產,設有注塑成型、噴漆、烘烤、移印、絲印等工序和注塑機、自動噴漆線、移印機、烤線等生產設備。
▲注塑車間生產廢氣沒有接入廢氣處理設備
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的注塑成型工序所在的注塑車間未密閉,注塑車間雖然設有廢氣收集管道,但是管道沒有設置鼓風機,也沒有連接配套的廢氣處理設備,注塑機沒有配套集氣罩,注塑廢氣未經處理通過車間門窗直接排至外環境。上述情況與該企業《驗收意見》中“注塑成型設在密閉的車間內,在廢氣產污節點設置集氣罩抽風收集后,收集部分經1套‘水噴淋+干式過濾器+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后進行二次處理設施升級改造為‘水噴淋+旋流塔+活性炭濃縮+催化燃燒’處理后經30m高排氣筒高空排放”的記載不一致。
▲注塑機沒有配備集氣罩
該企業上述行為涉嫌在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中弄虛作假,石碣分局予以立案查處。
▲車間的門簾和窗戶處于敞開狀態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過程中,應當如實查驗、監測、記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和調試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內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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