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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廣東東鴻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聯系人:李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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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東莞市虎門鎮莞太路271號1棟
2024年10月,佛山市生態環境局禪城分局南莊監督管理所對佛山市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該公司設有壓延、退火、分條等工序,經監測發現其廠界噪聲超過《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表1廠界外聲環境功能區類別3的排放限值要求,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有關規定,應予以處罰兩萬元。鑒于該公司屬于“中小微型企業”,且近一年內屬于首次違法,未造成環境損害后果,積極配合調查,故適用執法觀察期制度。執法人員根據相關規定給予執法觀察期,要求該公司在限期內完成整改。
生態環境執法人員會同佛山市禪城生態環境監測站對佛山市某不銹鋼有限公司進行晝間廠界噪聲監測。
該公司在執法觀察期內調整車間布局,加裝隔音設施。復測顯示其廠界噪聲達標排放,執法人員依照有關規定,對其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
該案件引導企業從“被動監管”到“主動自律”轉變,讓生態環境執法既有力度也有溫度,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優化營商環境。
《佛山市生態環境執法觀察期工作制度(試行)》摘錄:
適用對象:
(一)中小微企業或個體工商戶;
(二)列入省人民政府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和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的行業企業;
(三)非營利性單位或組織;
(四)在上一年度市級環境信用評價中主動申報且被評為綠牌的企業;
(五)執法觀察期適用情形內,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
適用條件:
(一)適用前提。當事人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近一年內屬于首次違法;
2.未造成環境損害后果或環境損害后果輕微;
3.積極配合調查;
4.在執法觀察期內按要求完成整改并通過核查。
(二)違法行為屬于《佛山市生態環境可適用執法觀察期違法行為目錄》。
(三)其他可適用執法觀察期制度的情形。
不適用情形:
包括已適用過道歉承諾制度、輕微不罰、首違不罰或執法觀察期制度,有轉移、隱匿、使用、毀損、變賣等擅自處理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行為或者擅自撕毀封條,違法行為造成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對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重要濕地、基本農田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等環境敏感區域造成重大影響等。